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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范性文件的六个特性

发布时间:2024-07-05 11:01:08

规范文件特性

规范性文件至少应该有以下三层含义。

第一,外部性、规范性。文件是“涉及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”的行政文件。反之,纯粹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,就不是规范性文件。“涉及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”,有两种情况:一种情况是,直接规定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干什么、必须干什么、不能干什么、可以怎样干、必须怎样干、不能怎样干;另一种情况是,规定行政机关的工作任务、工作程序、工作方式,但行政机关的执行过程需要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配合,或者执行的结果会影响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。

第二,普遍适用性。规范性文件是“具有普遍约束力”的行政文件。“普遍约束力”,是指对不特定的多数管理相对人具有约束力。不管哪个公民、哪个法人、哪个组织,只要进行某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活动,就要按照这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。规范性文件是一种抽象的行政措施。反之,如果一件行政文件的适用对象是某个特定的公民、特定的法人或者特定的组织,对其他公民、法人、组织没有效力,比如行政许可决定书、行政处罚决定书、行政强制决定书、行政征收决定书,只对特定管理相对人有效,那就不是规范性文件。

第三,反复适用性。规范性文件是“反复适用”的行政文件。所谓“反复适用性”,是指在某件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内,对同一事项,都适用这一文件的规定。反过来说,只能适用一次的行政文件,比如上述行政许可决定书等,就不是规范性文件。因此,任何一件行政文件,不管它用什么文种,不管它针对什么问题,只要内容同时具备外部性、普遍适用性、反复适用性,就是规范性文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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